案例一:泰州市某泡沫塑料厂废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泰州市某泡沫塑料厂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发泡机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委托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发泡车间排气筒有组织废气和发泡车间通风口处下风向1米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经监测,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2/4041-2021),该厂发泡车间排气筒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发泡车间通风口处下风向1米非甲烷总烃均值为11.6mg/m3,超标0.93倍。 【查处情况】 该厂主动向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递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履行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厂已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厂从轻处罚,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案例二:泰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委托江苏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泰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生物质锅炉排气筒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YCJC202203050409)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88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11 mg/m3、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92 mg/m3,其中氮氧化物、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氮氧化物300mg/m3、颗粒物50mg/m3)。 【查处情况】 该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叁仟叁佰叁拾壹元(¥33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经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最终处罚款叁拾贰万元整(¥32000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两个案件的办理,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依法对企业减轻行政处罚,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积极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坚持目标思维,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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