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6-08-2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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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和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对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主体补充公示如下: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区域

施行日期

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

靖江

2026.8.15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

泰兴

2026.8.15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

兴化市

2026.8.15

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

海陵区

2026.8.15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

姜堰区

2026.8.15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港)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港区)

202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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