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机次膦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10-3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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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有机次膦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12月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复(202080号)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已于20233月取得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证(泰行审备〔202312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建设有机次膦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二乙基次膦酸铝5000吨、二乙基次膦酸锌1000吨、二丁基次膦酸铝和乙基丁基次膦酸铝的混合物100吨、亚磷酸铝和亚磷酸氢铝的混合物300吨、亚磷酸钙和亚磷酸氢钙的混合物300吨、硫酸钠3500吨。项目新增购置反应釜、干燥机、粉碎机、造粒机、储罐、流量计、检测仪器等各类进口及国产设备合计51台(套),贮运工程包括危化品仓库及罐区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消防、供热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库、危废暂存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泰州市产业定位,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新增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生产线加成工段不凝气体(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和质检废气将现有一级活性炭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吸附后,分别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6DA009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二级碱喷淋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粉碎、造粒、包装工段的含尘废气采用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现有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采用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本项目合计设置7根排气筒。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配备连续有效的自动监测以及记录设施,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

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4385-2022)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1标准包装、粉碎、干燥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4标准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排放限值和表1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2标准,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A.1规定的限值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质检废水、喷淋塔废水和初期雨水等。所有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混凝沉淀+A/O+MBR+消毒处理后,出水达到《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939-2020)表1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表1标准后,部分作为中水回用于厂区辅助设施,部分排放至官庄村生产河。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在中水回用收集池安装流量计,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流量计、pH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塑料阻燃剂压滤母液添加液碱经MVR蒸发器蒸发结晶产生的硫酸钠应按照《化工废盐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开展浸出液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铍、银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等指标季度性监测,满足要求后实行分级管控。硫酸钠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不得用作与人体直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禁止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及养殖等相关行业你公司应按批次对硫酸钠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工业无水硫酸钠》(GB/T6009-2014质量标准要求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相关销售台账管理,否则须按危废相关管理要求安全处置。

)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学品库区、罐区、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站及废水收集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纲》《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HJ 1103-2020》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落实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定期公开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在加成反应车间后处理车间危废仓库、质检中心和罐区外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废水处理站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关要求,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乙烯)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烟(粉)尘0.6808t/a、二氧化硫0.0540t/a、氮氧化物0.5086t/a、非甲烷总烃0.2282t/a≤0.0031t/a硫化氢≤0.0005t/a;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烟(粉)尘0.0520t/a、非甲烷总烃0.0746t/a、氨≤0.0006t/a硫化氢≤0.0001t/a

(二)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948.84t/aCOD≤0.082t/a、氨氮0.005t/aSS ≤0.046t/aTN≤0.027t/a、总磷≤0.001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你公司须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取得有权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未取得入河排污口许可文件,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局委托姜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姜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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