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恒茂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含矿物油废物与废过滤吸附介质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10-3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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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茂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泰州易聚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恒茂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含矿物油废物与废过滤吸附介质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对现有生产线及部分设备升级改造,同时新增1台蝶式离心机、2台加热搅拌罐和1台卧式离心机等生产设施,形成年综合利用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5万吨的生产能力。

二、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泰州市顾高镇总体规划(2016-2030年)》、《泰州市姜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入场控制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与处置等信息。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导热油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15排气筒(P1)排放;干化油气经一套“沉降+冷凝+碱洗”设施处理后不凝气与夹层天然气燃烧废气、逸散废气及污水站废气一并通过一套“高效废气生物净化装置+高效鲍尔环气体捕捉分离器+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化验室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的排气筒(P4)排放。

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干化回转窑夹层天然气燃烧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本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进入厂内废水处理站通过“调节池+隔油池+混凝气浮机+厌氧UASB反应器+A/O系统+砂滤、炭滤、精密过滤器及RO反渗透(本次新增)”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废气生物净化装置补水。你公司应配套建设相应回用水管道或回用水池,做好日常回用水水量和相关指标监测监控,确保各类废水不外排。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含油杂质、废陶瓷膜、废活性炭、检修油泥、废包装材料(桶、袋)、化验室废物、反渗透浓水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

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通则》DB32/T4370-202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相关管理要求,开展产物环境风险定性和定量评价,定期开展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采样分析,后续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分类属性、使用行业和用途;其他含矿物油废物处理产生的干泥土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进行定性,在鉴别完成前暂时按照危废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废矿物油回收车间、含矿物油废物车间、次生危废库、含矿物油废物仓库、罐区、废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设置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顾高工业集中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文件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含场所和设施周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强化对雨水排放口的监测,避免生产废水偷排、漏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九)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1.184、二氧化硫0.24吨、氮氧化物1.384吨、非甲烷总烃1.106、氨≤0.006吨、硫化氢≤0.0002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354吨、非甲烷总烃≤0.984吨、≤0.002、硫化氢≤0.0001

(二)水污染物: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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