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裕钦金属表面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新建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6-01-2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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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钦金属表面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龙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裕钦金属表面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新建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3649.94平方米厂房及配套场地缓冲罐用房128.29平方米,建设1条全自动碱镀锌线、1条阳极氧化线(含喷粉、电泳工序)。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外壳、盖子)1350吨、冰箱内胆135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支架)170吨的生产规模,年表面处理总面积73.3平方米其中镀锌45万平方米、阳极氧化15.1万平方米、电泳7.1万平方米、喷粉6.1万平方米)。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泰兴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使用水性阴极电泳漆塑粉及清洗剂满足《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其中水性阴极电泳漆、塑粉分别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车辆涂料VOC含量限值要求(汽车原厂涂料(乘用车、载货汽车)电泳底漆,VOC限量值≤200g/L)、3无溶剂涂料VOC含量限值要求(VOC限量值≤60g/L),使用特定配比的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表1标准限值(半水基清洗剂VOC含量300g/L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化学品;采用三价铬钝化、镀槽配备槽液回收工序以及多级逆流等先进工艺,禁止选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生产淘汰类产品。加强生产管理和节水控制,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项目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按照“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废气喷淋装置的槽、罐、管线,并安装在线 pH 计、泵流量监控装置或用电工况监控装置。项目碱镀锌自动线、化验室、退漆槽、危废暂存间酸碱废气收集至1“二级碱喷淋塔”处理阳极氧化线酸碱废气收集至1“二级碱喷淋塔”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尾气合并通过136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阳极氧化线有机废气收集至1“水喷淋+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电泳线有机废气收集至1“水喷淋+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尾气合并通过136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退挂抛光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湿式除尘器处理,喷粉产生的颗粒物通过1套“滤芯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尾气合并通过136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气量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执行,硫酸雾、氯化氢有组织排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50%执行,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限值。

厂界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接入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电镀废水处理中心一期污水处理中心部分回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排放至护场河生活污水接管至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你公司需明确中水回用具体回用工段,配备新鲜水及回用水计量设施,中水回用率应不低于50%并定期向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部门进行用水量和水质情况报备,中水回用主要水质指标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相应用水标准,同时对于电阻率、总可溶性固体等参照执行《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中相关水质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并确保贮存设施容积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系统废物滤芯除尘器收尘滤芯除尘器废滤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或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过滤机废滤芯废滤袋镀锌线废活性炭酸洗槽液及槽渣、含锌过滤滤渣镀锌槽液及槽渣蓝钝槽液彩钝槽液封闭槽液退镀槽液及槽渣化学抛光槽渣及槽液氧化槽液及槽渣退漆槽液稀酸洗槽液及槽渣硅烷槽液退挂漆渣有机废气装置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废弃的废抹布、劳保用品废油脂作为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本项目租用的生产车间(包含危废暂存库、危化品库)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本项目新增总铬指标在泰兴目前剩余的重金属减排量中实施替代。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入表面处理中心处理量/量):废水量8084.816/3878.816吨、化学需氧量2.418/0.194吨、悬浮物0.706/0.039吨、氨氮0.079/0.019吨、总氮0.165/0.058吨、总磷0.145/0.002吨、总铬0.0903/0.0002吨、总0.009/0.004吨、氟化物0.006/0.002吨、石油类0.792/0.004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880/2880吨、化学需氧量1.008/0.0864吨、悬浮物0.576/0.0288吨、氨氮0.101/0.0043吨、总氮0.130/0.0432吨、总磷0.014/0.0009吨。

(二)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氯化氢≤0.0588吨、硫酸雾≤0.0183吨、非甲烷总烃≤0.0362、颗粒物0.0442

无组织废气:氯化氢≤0.0617吨、颗粒物≤0.0379吨、硫酸雾≤0.0195吨、非甲烷总烃≤0.0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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