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8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4-08-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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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23-86195537

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204室

联系部门: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ALC板材加工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通达路9号

建设单位

泰州市广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泰州易聚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对码头和生产区域进行改造,码头新增货种(石子、沙土)在原有货种吞吐量中平衡,设计吞吐能力不变,建成后全厂共形成年产ALC板材10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15万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表2、表3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SO2、NOx、烟尘、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


(2)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近期委托泰州市中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期清运,远期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泰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


(3)噪声:

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项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2、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609号

建设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宇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泰州易聚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200万件汽车塑料件、150万件冰箱塑料件、100万件日用塑料件、50万件笼车托盘塑料件、50万件宠物用塑料件、500万件宠物用垃圾袋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项目注塑1区、吹膜、印刷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有组织排放的甲苯、乙苯、丙烯腈、乙醛、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此外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应小于0.3kg/t产品;注塑2区、危废贮存设施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丙烯腈、乙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项目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含乙苯、丙烯腈、乙醛、四氢呋喃)、甲苯、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标准;臭气浓度、氨、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注塑产生的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2)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泰州金州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深度处理;此外,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3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从严执行小于3.5m3/t产品。


(3)噪声:

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各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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