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泰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晚9点,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硫化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经查,该企业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投料—混炼—开炼—冷却—冲片—硫化—裁剪—装配—出库。该企业自查评估报告指出“硫化废气经1套集气罩+活性炭+15m排气筒装置处理后排放”,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法律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硫化生产线进行查封扣押、处罚款3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本案中的企业,环境管理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为节省成本开支,在夜间生产时擅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应按照环评及自主验收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常态化开展环境执法夜查,及时发现类似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不仅让该环境违法企业受到惩罚,更对其他企业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夜间偷排行为。 案例二:泰州市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固废填埋在厂区内。2022年11月14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指认的地点,对厂区进行挖掘作业,将路面下挖出的固体废物进行装袋贮存。2023年1月11日,委托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取样检测,出具了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报告,鉴别结论显示污染土壤中1011吨属于一般固体废物,0.7吨属于危险废物。 【法律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质的。”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本案中,涉案企业在自家厂区填埋危险废物,十分隐蔽。只有平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该案件同时发挥了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提升了案件查办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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