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升环评审批效率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09-19 10:38
  • 浏览次数:

各直属局(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各环评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择优选取环评单位

(一)多方询价。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其所含的现状监测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议价决定。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多方询价等方式选取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合理区分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费用组成,警惕以“包审批通过”等为服务承诺或商业宣传的不良机构。

(二)审慎选聘。生态环境部建设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xypt.china-eia.com:8080/XYPT/),平台动态更新公示环评单位的业绩、技术力量和信用情况。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编制质量高的环评编制单位,慎重选择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以及存在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失信记分较多、环评工程师少但编制数量畸高等异常问题的环评单位;避开选择列入“限期整改名单”且在限期整改期限内的环评单位;不要选择列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揽业务的机构核验单位信息、环评工程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直接与环评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责任、环评文件质量要求,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二、提升环评编制质量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及时与环评编制单位沟通、监督,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符合要求。

(四)提升环评职业素养。环评单位应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控制机制,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自觉承担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报告审核等环节质量责任,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三、优化环评审批效能

(五)做好审批服务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用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四本台账”制度,落实重大项目审批服务信息卡措施,坚持帮扶机制不改变,服务力度不减弱,审批标准不降低的“三不”原则,推动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和项目落地。

(六)优化审批提质增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角度,全面梳理现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制订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对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来即审”,做到从受理到审批一次性告知,杜绝“多头找、反复跑”。确需进一步沟通对接的,可采取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电话、电子版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确保审批全过程留痕,提高环评文件办理效率。

四、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七)严禁玩忽职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环评审批,不得无故不予受理、“体外循环”、“私设门槛”、反复评审、确认、补正、超时办结;不得借审批权“揩油”,不得与服务机构存在利益输送,不得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设备和产品。

(八)严禁转嫁费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承担环评、审批过程中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费等费用。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专家评估费用不得变相由建设单位或环评技术单位等承担。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九)严格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受理、审批和跟踪管理环节,以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为主要内容,加大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应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环评审批管理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及时移交,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

(十)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审核和审批人员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本部门环评审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挖发现关联性和衍生性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突出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按照《泰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辖区内环评机构综合评定和自查自纠情况于11月底报送我局。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电  话:86195508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