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4-07-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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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我局定期组织对全市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专家复核、校核意见,发现4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规范性问题和质量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决定对2家编制单位及3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问题及处理意见见附件。
如不服上述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函处理意见的执行。
各直属局(分局)应加强对上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升审批质量,并针对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附件:泰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清单及拟处理建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
泰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清单及拟处理建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存在的问题 | 编制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编制人员及信用编号 | 技术评估单位 | 审批部门 | 编制单位失信记分 | 编制人员失信记分 | 失信记分依据 |
1 | 不锈钢丝绳加工 | 江苏鑫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报告表,距离本项目厂界39米处有声环境保护目标东陈村,环评未开展声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厂界外周边 50 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要求。 | 南京中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91320113MA2650AQX1) | 卢志尚BH057528 | / |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 5 | 5 |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
2 | 汽车机械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 | 江苏威鹰机械有限公司 |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报告表,项目西厂区厂界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华晨尊园,环评未开展声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厂界外周边 50 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要求。 | 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1520402MA6HRURUXB) | 单志伟BH024176 | / |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 5 | 5 |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
3 | 不锈钢管道件环境影响报告表 | 泰州市源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按照报告表,项目原料中消耗0.63t润滑油、5t熟石灰浆用于上灰,但工程分析中未说明润滑油去向,也未说明相关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 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1520402MA6HRURUXB) | 单志伟BH024176 | / |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 5 | 5 |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
4 | 体育材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泰州市鹏程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按照报告表,项目使用原料环烷油成分为环戊烷、环己烷,最大贮存量为2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戊烷、环己烷临界量均为10吨,核算Q值应大于1,报告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应设置风险专项的要求开展评价。 | 江苏秉欣年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孙宏佐BH030019 | / |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 该单位已注销 | 5 |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