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送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4-07-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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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我局定期组织对全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专家复核、校核意见,发现4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规范性问题和质量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决定对2家编制单位及3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问题及处理意见见附件。

如不服上述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在收到本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如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函处理意见的执行。

各直属局(分局)应加强对上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升审批质量,并针对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附件:泰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清单及拟处理建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

 


附件:

泰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清单及拟处理建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存在的问题

编制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制人员及信用编号

技术评估单位

审批部门

编制单位失信记分

编制人员失信记分

失信记分依据

1

不锈钢丝绳加工

江苏鑫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报告表,距离本项目厂界39米处有声环境保护目标东陈村,环评未开展声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厂界外周边 50 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要求。

南京中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91320113MA2650AQX1

卢志尚BH05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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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5

5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2

汽车机械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

江苏威鹰机械有限公司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报告表,项目西厂区厂界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华晨尊园,环评未开展声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厂界外周边 50 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要求。

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1520402MA6HRURUXB

单志伟BH024176

/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5

5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3

不锈钢管道件环境影响报告表

泰州市源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按照报告表,项目原料中消耗0.63t润滑油、5t熟石灰浆用于上灰,但工程分析中未说明润滑油去向,也未说明相关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1520402MA6HRURUXB

单志伟BH02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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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5

5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4

体育材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泰州市鹏程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按照报告表,项目使用原料环烷油成分为环戊烷、环己烷,最大贮存量为2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戊烷、环己烷临界量均为10吨,核算Q值应大于1,报告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应设置风险专项的要求开展评价。

江苏秉欣年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孙宏佐BH030019

/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

该单位已注销

5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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