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5-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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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聚焦“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构建权责明晰、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泰州环境监察室、泰州环境监测中心、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驾马车”高效联动,通过明确“谁来查”“检查谁”“查什么”“怎么查”四大要素,实现督察督查、检查检测、执法执纪深度融合,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开展的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具体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实施方式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等发现环境问题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
对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1)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2)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3)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检查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三、明确检查主体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派出局执法机构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市局及派出局处(科)室需在执法局的统筹下开展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须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并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泰州环境监察室、泰州环境监测中心联合或委托执法机构入企检查,非必要不单独开展涉企环境监察、监测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不得以协助行政检查为名,自行开展行政检查相关现场工作。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四、完善检查清单
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加强与泰州环境监察室、泰州环境监测中心的沟通对接,及时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交办信访件整改成效、污染溯源监测等事项纳入检查事项清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三驾马车”协同作用。
五、加强计划统筹
(一)严格“双随机”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高效统筹执法监管活动,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为抓手,增强随机抽查精准性,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计划。除触发式检查外,有计划的行政检查均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以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年度重点工作为出发点,同时考量“三驾马车”协同联动机制,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要素,做到“应协同尽协同”,力争实现“综合查一次”。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项实施联合检查,减少多头检查。
(三)严禁任意执法。除上级统一部署外,原则上不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正面清单企业或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每年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其它企业每年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突发环境事件等确需开展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严禁平时不作为、慢作为,急时“一刀切”执法。
六、规范检查流程
(一)推行“扫码入企”。规范使用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落实“扫码入企”,将检查主体、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扫码时系统自动关联执法任务清单,从源头防止无依据检查,实现从任务制定到实施检查再到结果告知的全留痕。
(二)规范检查程序。做到“进门亮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权利义务及检查依据。落实“一次性查清”工作机制,开展全流程要素式执法检查。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和移动执法终端,音像资料实时存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营商环境主管单位的监督。
(三)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手册》,明确“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建立执法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拓展对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等行为监督举报的渠道。定期对现场执法情况、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开展稽查,发现执法漏洞及时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对执法不透明、不文明等行为,通过内部纠错程序约谈责任人,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七、强化科技赋能
(一)强化平台建设。升级泰州市非现场监管平台建设,拓展AI模型应用场景,融合在线监测、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固体废物管理、信访举报等多源数据,将平台应用延展到行政检查人员手机终端,实现“一企一档”实时查询。
(二)推行非现场执法。增加非现场检查比例,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开展的,不得入企实施检查。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及走航监测手段,查找问题线索,确定检查重点,切实提高问题发现率,杜绝无差别、拉网式排查。
(三)科学配置资源。建立统筹调度协调机制,合理安排全市执法力量。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持续靶向精准执法,对高值点位、冒泡区域进行针对性的靶向执法检查。强化新科技设备的培训和应用,制定《辅助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将新科技设备运用于非现场执法。
八、加强源头防控
(一)开展环保“义诊”。持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义诊”活动,每年开展不低于200家次。指导检查对象加强源头防控,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治污质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风险。
(二)开展“邀约式”服务。检查对象可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邀约,提出指导服务需求。市局、各派出局3个工作日内联系邀约对象,提供服务指导。同时按照行业类别制定环境保护“自主体检”清单,引导检查对象对照清单自查自纠。
(三)强化正向激励。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鼓励检查对象积极申报,将更多环境管理水平高、守法意愿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企业充分信任,运用在线监测、用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落实各项正向激励措施。
九、做到柔性执法
(一)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宣讲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在案件办理中讲明调查依据、目的和基本要求,引导当事人自觉配合调查。对申辩答疑解惑,着重阐述是否采纳申辩的理由。将说理式执法贯穿整个执法环节,以便当事人直接、清晰了解违法事实的成因、后果,提高执法说服力和公信力。
(二)审慎包容执法。重视对主观故意和环境损害程度的调查,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纳入自由裁量。对数据弄虚作假、偷排偷放、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等严重违法问题依法严惩;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依据法律规定,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三)推动类案同罚。行政处罚案件均在省执法工作台全流程线上办理,自由裁量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性质、情节等要素由系统自动生成。制定《泰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泰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立案清单》,明确不予处罚、不予立案的具体适用条件,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十、加强队伍建设
(一)提升业务能力。综合采用课堂授课、案例教学、情景模拟、实战检查、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定期组织召开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共享执法信息,交流执法经验,在解决复杂性环境问题上统一谋划。
(二)强化作风建设。坚持以严明纪律为核心,制定标准化行为规范,强化日常作风养成。定期开展队列训练、应急拉练和业务比武,提升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层级化指挥体系,打造纪律严明、专业高效、能打胜仗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三)紧抓廉政建设。利用党员大会、全员会议、廉政教育月等活动,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落实生态环境执法“十条禁令”,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注重典型教育,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时刻紧绷廉政之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