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送失信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6-2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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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现将环评审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南京润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宏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高纯净高温合金(有色合金)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及的1台真空感应炉、1台真空熔炼炉和3台电渣炉等生产设施与工艺流程描述不匹配,主要生产工序、工作条件、运行参数和产能匹配性分析等内容描述不清,电极坯浇注、脱模、修整以及电渣电极准备、电渣脱模退火、锯切、修整等环节污染因素识别不全,未明确工艺过程是否涉及冶炼工序,遗漏循环冷却水强排水等产污环节。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南京润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陈侃(BH002499)分别失信记分5分。
如不服上述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函处理意见的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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