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64/2022-26358 分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10-28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规程(修订)》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2-11-0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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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分局):

根据《中共泰州市委编办关于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增设内设机构的批复》,切实落实《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泰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规程》(泰行审发201814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将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项目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二是将原审批规程附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拆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简化对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要求。

现将《泰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8


泰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规程(修订)

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5.《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7.《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8.《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

9.《关于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356号)

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利事项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27号)

11.《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

12.《关于做好国家级开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赋权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30号)

1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

14.《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

15.《中共泰州市委编办关于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增设内设机构的批复》(泰编办2021242号)

二、适用范围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除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审批事项。

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领应向辖区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机构申请。

含汞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由市局审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局(分局)审批。

三、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首次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材料受理

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在投产前,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附件2)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以及审批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许可证申请材料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形式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连同现场检查记录表一并报审批部门。预审意见以正式公函形式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应包括企业概况,项目环评及审批情况,企业申请经营的类别及数量,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污防设施设备、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是否与环评相符,是否已建设到位,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企业整改情况等详细内容,并明确是否同意上报。申请单位所有资料齐全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依法发布许可证申领的受理公告(五个工作日)。

2、技术审查

受理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整改要求,形成核查意见。企业按照核查意见出具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意后,报审批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内。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未整改到位,审批部门将退回申请受理,待企业整改完毕重新报审。

3、行政审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查意见及整改完成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危险废物经营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许可证核发公告(五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许可证发放

核发公示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完成许可证发放。许可材料包括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对获得许可证的单位,需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环境监测、事故应急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及期满换证审批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名称等,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以及审批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在取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后,连同现场检查记录表(表中需备注申请单位库存量及种类)、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报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查意见。企业按照核查意见整改完成后,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意,出具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核。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未整改到位,审批部门将退回申请受理,待企业整改完毕重新报审。审批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危险废物经营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许可证核发公告;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批时限与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时限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5年的,申请换证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在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五、许可证有效期限

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项目应当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经营单位竣工验收后,颁发5年有效期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或3年有效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对在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名称等,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原截止时间。对逾期再重新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有效期为1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换证过程的无证期间,禁止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不得处置利用原有库存危险废物。

附件:1.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

5.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6.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及其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7.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8.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9.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

10.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说明。

11. 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

12.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13. 环境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

14. 委托环境监测协议。

15. 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16. 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17. 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

18.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或排污许可证

19.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20、委托书。

21、法人姓名、身份证。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

1.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 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5.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6. 环境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

7. 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8. 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

9. 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10. 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超过5年的,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1. 其他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等 )。

12. 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13、委托书。

14、法人姓名、身份证。

三、许可证变更材料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4. 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5、委托书。

6、法人姓名、身份证。

在环评审批意见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

5.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6. 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7、委托书。

8、法人姓名、身份证。

涉及到下列情形之一变更的,按照首次申请材料,重新报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附件2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领材料清单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

5.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及其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6.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7.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8. 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

9.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管理措施,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10. 环境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

11. 委托环境监测协议。

12. 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13. 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14. 排污许可证。

15.委托书。

16.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

1.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 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收集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5.环境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

6. 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7. 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

8. 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9. 其他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等 )。

10. 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11.委托书。

12.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许可证变更材料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4. 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5.委托书。

6、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环评审批意见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公函)、现场检查记录表。

2.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

5.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6.委托书。

7.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到下列情形之一变更的,按照首次申请材料,重新报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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