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2/2023-342344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11-03
文号 时效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实施部门的通知》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11-0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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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实施部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并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因各地情况不同,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新噪声法有11项条款对相关违法行为未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行使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执法主体责任,泰州市政府对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明确监管部门,并印发《通知》。

二、制定基本原则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未明确具体监管部门的相关条款的集中梳理,借鉴其他地区关于相关条款的责任分工,同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兼顾立法本意,对11项法律条款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10个监管执法部门。

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七十条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查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对进口淘汰的设备的查处由海关负责实施;对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查处由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第(二)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七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第(二)项、第(三)项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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