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2/2024-342351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0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4-08-2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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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义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总量指标库,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力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的作用,推动污染物源头治理,提高企业自主治污的内生动力。同时有效发挥资源要素引领绿色发展作用,差异化配置排污总量指标,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制定过程
2023年9月,成立《办法》起草小组,开展前期资料收集等工作,2023年10月,赴浙江绍兴开展专题调研。在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办法》初稿。2024年3月,书面征求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调研座谈;2024年5月15日,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2024年5月下旬,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各市(区)、市有关部门及企业代表意见;2024年7月中旬通过司法审查;2024年7月31日,《办法》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8月20日正式印发,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条。
(一)总则。明确我市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框定污染物因子种类和实施企业范围,明确市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章节明确现有排污单位的存量项目和新建企业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取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章节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的,应当通过交易取得;
排污权储备章节明确我市建立市、市(区)、开发区(园区)三级总量指标储备库;初始核定和出让收入管理章节分别明确初始核定及出让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及个人义务及监督管理内容,对污染物、排污权等名词作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