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环境局6月份典型案例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07-0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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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泰州某索具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8日,高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中贮存有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废,根据环评批复,危废仓库废气收集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法律适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启示意义】本案中,该公司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认为危废仓库的废气治理设施不开也没有问题。通过本案的查处,不仅让环境违法的企业本身受到惩罚,更对其他企业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企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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