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06-0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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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姜堰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姜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提取车间北侧地面有大量棕色污水,通过提取车间北侧窨井处溢流入该车间北侧厂区内部河道。经核查该棕色污水系该公司提取车间污水收集池水泵损坏,在维修时未及时向车间反馈,导致清场废水直接从污水管网溢出排入河道。该公司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而是在执法人员指导下才采取封堵等措施。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事故发生点废水入内部河道处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事故发生点废水入内部河道处化学需氧量2.21×104mg/L(标准100mg/L)、氨氮41.0mg/L(标准8mg/L)、总磷8.97mg/L(标准0.5mg/L),废水超标。
【法律适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
【启示意义】本案中,该公司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应急处变和防范能力不足,造成生产废水外排,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严格依法处罚和督促整改,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