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5-08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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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泰州采油厂:
你公司报送的《溱潼凹陷溱页1井场页岩油试验井组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全线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起点位于姜堰区溱页1井区,终点位于姜堰区洲城联合站,工程建设油气管线9.5公里(全部为埋地管线)。油管线设计管径150毫米,设计压力5.5兆帕,原油采出液最大输送量1200吨/天;输气管线设计管径90毫米,设计压力0.5兆帕,天然气最大输送量800立方米/小时。具体工程建设内容见《报告书》52-54页。
该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项目,符合《“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及江苏省产业政策。工程穿越泰东河(姜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已取得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论证同意意见。工程实施将对沿线生态环境、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项目占地和施工作业带宽度,减少对植被的破坏,敷设管道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生态空间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施工营地、临时堆场等临时占地,减少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的影响。采取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管控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雨天开挖、填筑等施工活动。尽量绕避基本农田,开工前明确占用范围,施工过程中采取表土剥离、分层开挖、分层回填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地貌,根据沿线实际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植被恢复及绿化,实施生态补偿。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在环境敏感区设置施工营地、清洗机械设备、排放污水。采取定向钻方式穿越环境敏感区时,应及时回收废弃泥浆,在管控区外设置泥浆池,钻屑沉淀池和泥浆池应做好防渗。施工期间泥浆循环使用,施工结束后,固化就地填埋,并进行地貌的恢复处理。加强施工管理,禁止在河堤范围内清洗设备及车辆。管道布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等污染周边水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应全部收集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洒水抑尘等。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堆放物料采取苫盖措施,作业面和土堆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运输车辆配备顶盖密封并进行出入清洗,施工器械使用燃油要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运营期定期检测阀门、管线密闭性,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加强运输车辆及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避免夜间施工,减轻噪声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施工期工程弃土用于管沟回填。定向钻泥浆循环使用,施工结束后固化就地覆土填埋。施工废料回收利用,不得向外环境排放。清管废渣纳入场站管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管道检修时产生的含油废渣等危废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做好构筑物、泥浆池、管道防腐防渗工作。运营期加强对管线定期巡检,杜绝跑冒滴漏。按规定设置土壤、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点位,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控,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路由和施工方案,远离集中居民区,减缓环境风险。加强运营期维护管理,强化管道周围居民的环境风险宣传,在环境敏感区、人口密集区提高巡线频率,增设线路警示牌。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定期开展演练。
八、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计划和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有效的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确保本项目的负面影响减缓措施得到落实。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十、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及井控设备等。严格按照设计测试注水(气)和注入量作业,加强动态监测,确保管道运行安全,无泄漏风险。
十一、你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二、我局委托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