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宾科精密部件(靖江)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精密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6-1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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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科精密部件(靖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宾科精密部件(靖江)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精密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你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分布在靖江市港城科技产业园和靖江市电镀集中区,其中在靖江市港城科技产业园(宾科厂区)新增机加工设备,增加年产碳钢紧固件及五金件5000/年的生产规模;在靖江市电镀集中区(华晟厂区)拆除现有1条热处理线,建设1条镀锌镍线,年表面处理面积达65.05万平方米,同步扩建含镍废水预处理设施,新增1套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其他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依托现有项目设施及园区公用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靖江港城科技产业园产业定位,电镀生产线工艺与靖江市电镀集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评准入清单不吻合,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有条件准入,你公司应加强电解加热废气收集处理,采用镀后二级回收和五级逆流漂洗等清洁生产工艺,并强化废水总镍、总氮源头治理,确保达到电镀集中区相应管控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华晟厂区本项目新建镀锌镍线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酸雾收集至1套碱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2#)排放;宾科厂区本项目碳钢紧固件及五金件生产依托现有项目热处理工序产生的热处理废气经2套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9#)和15米高排气筒(10#)排放,依托现有项目溶剂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1#)排放。项目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厂界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在厂房外(厂区内)设置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宾科厂区不新增污水排放量;华晟厂区前处理有机废水、综合清洗废水、经预处理的含镍废水、含铬废水、混排废水及生活污水等分别进入电镀集中区分类收集管道分质处理(部分回用),达标后专管排入丹华港。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总钴排放限值参照《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表3标准),电镀集中区总排口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镍排放限值需满足《靖江市电镀集中区电镀废水智能化收集及深度处理设施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按《报告书》所述,你公司须明确中水回用具体回用工段,配备新鲜水及回用水计量设施,中水回用率应不低于50%,并定期向电镀集中区管理部门报备用水量和水质情况。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3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华晟厂区产生危险废物依托电镀集中区已建2704.8平方米危废暂存库暂存;宾科厂区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托现有项目150平方米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仓库暂存。项目产生的脱脂废液、废酸液、含铬废液、镀锌镍废液、镀液滤渣、含镍废水处理污泥、废化学品空桶、废润滑油、废淬火油、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油泥、废活性炭、油雾过滤器滤芯等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金属废料、不合格废品、废包装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表面处理车间含镍废水预处理装置危废暂存库危险品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根据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你公司应对废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按规定主动履行安全相关手续,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本项目新增总铬总量指标在现有项目已批复总铬总量内平衡。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化氢0.344、非甲烷总烃1.332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化氢≤0.500氮氧化物≤0.620硫化氢≤0.004一氧化碳≤0.483乙腈≤0.0002颗粒物≤0.36非甲烷总烃≤5.163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532氯化氢≤0.09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93非甲烷总烃≤4.299氯化氢≤0.128氮氧化物≤0.163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49304/24630COD42.644/1.232SS4.436 /0.739、氨氮0.016 /0.016、总磷0.002/0.002、石油类0.603 /0.049、总氮1.963/0.369、总锌0.690 /0.025、总镍0.2664/0.0012、总铬0.3269/0.0025、总钴0.1451/0.0061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15568/60444COD60.273/3.023SS13.138/1.706、氨氮0.463/0.286、总磷0.044/0.023、石油类3.514/0.113、总氮7.254/0.906、氟化物0.317/0.304、总锌1.151/0.061、总铜0.059/0.008、总镍0.3954/0.0023、总铬1.2359/0.0058、总钴0.2711/0.0145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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