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州市海融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内河港市区港区海创物流园作业区
六号码头一期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5-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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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融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泰州市海融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内河港市区港区海创物流园作业区六号码头一期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兴丰西路6号,新通扬运河北岸,拟拆除现有2500吨级散货泊位、1500吨级件杂货泊位,建设2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11000吨级通用泊位和21000吨级待泊泊位,并重建相应后方陆域堆场及码头装卸设施。港池西侧前沿线与现状一致,东侧前沿线向陆域后退约10米,港池端部向北侧陆域后退约81米,经改扩建后码头占用岸线总长459,设计通过能力为155.8万吨/。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具体建设情况见报告书72-73页。工程建成后,形成年吞吐件杂货、集装箱和散货140万吨的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且符合《泰州内河港总体规划(2035年)》,总体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建设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环境友好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期避开底栖生物繁殖季节,施工船舶垃圾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固体废物不得向水域排放或在水域附近堆放,设置施工物料堆存围挡。疏浚等施工结束后,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人工放流等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工作。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覆盖堆放物料,硬化施工场地路面,清洗出入车辆,加强施工机械、车辆、船舶维护保养,实施扬尘在线监测等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类废气治理措施,按有关要求建设岸电系统和接口。项目装卸设施、运输车辆采用清洁能源,控制进出港车流量,减少汽车怠速行驶时尾气排放。合理规划装载车辆运输路线,车辆出场时应冲洗轮胎,控制并减少二次扬尘。合理规划散货装卸作业时间,散货料斗粉尘经负压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定期清扫和冲洗路面,采取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装卸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限值,运营期汽车尾气、装卸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施工期,港池疏浚采取围堰施工的方式,减少疏浚作业对新通扬运河的水质影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污水处理厂,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砂、混凝、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及混凝土养护,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机械冲洗等,排泥场退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内洒水抑尘等环节。运营期,根据《关于用更加严格举措切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苏污防攻坚指办〔201970号),港口码头经营企业要通过建设固定设施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增强靠港作业污染物接收能力,主动为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免费提供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服务。该项目委托第三方船舶服务公司,船舶含油废水和船舶生活污水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在码头水域排放码头冲洗废水、洗箱废水和经收集的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道路、堆场、码头抑尘喷洒,陆域办公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泰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处理,尾水排入新通扬运河。施工期运营期码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车辆冲洗标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加强机械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靠港船舶关闭主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码头前沿和陆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六)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工程弃土、河道疏浚淤泥委托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专业单位处置沉淀池污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剩余污泥委托具有一般污泥利用、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隔油池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船舶生活垃圾及船舶维修废物暂存在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点垃圾箱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及处置,码头固废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机械及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收运及处置。项目建设110m2危废暂存间、120m2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运营期厂区固体废物暂存。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施工期排泥场、废水沉淀池以及运营期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雨污水管线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下游水厂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体系,加强日常应急管理演练,形成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九)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台账备查。视跟踪监测情况适时调整、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本项目及全厂无有组织废气排放。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275吨、二氧化硫≤0.004吨、氮氧化物≤0.050吨、一氧化碳≤0.030吨、烃类≤0.00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275吨、二氧化硫≤0.004吨、氮氧化物≤0.050吨、一氧化碳≤0.030吨、烃类≤0.005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32/432吨、化学需氧量≤0.151/0.013吨、悬浮物≤0.065/0.004吨、氨氮≤0.012/0.0006吨、总磷≤0.002/0.0001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32/432吨、化学需氧量≤0.151/0.013吨、悬浮物≤0.065/0.004吨、氨氮≤0.012/0.0006吨、总磷≤0.002/0.0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在工程投产(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局委托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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