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靖江特钢低碳冶金技术攻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3-2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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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靖江特钢低碳冶金技术攻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利用现有炼钢连铸车间,新建170吨电炉,配套建设1台钢包车式LF炉、1套净环水系统、110kV废钢变电所、1座全封闭式废钢暂存库、3式除尘器、1套钢渣风淬设施(配有130m3粒化钢渣料仓)、4个除尘灰仓,利旧改造170VD精炼炉、170LF精炼炉、144流连铸机设备135kV炼钢变电所、110kV炼钢变电所、2套袋式除尘器以及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余热利用设施、事故池等,本项目供电系统上级电源全部依托拟建光电、风电、微风发电项目(另行开展环评,不在本项目范围内),实现100%绿电电炉冶炼,其他配套环保工程、公用工程、贮存工程均依托公司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50万吨/年炼钢产能。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钢铁产能调控和产量管理规定。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钢产能。本项电炉炼钢产能置换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低碳冶金技术攻关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2023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低碳冶金技术攻关的复函》(工厅原〔202437号)规定执行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同时确保环保绩效达钢铁行业A级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噁英类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4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全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项目净环水系统排水进入现有连铸浊环水系统作为补水串级利用;连铸浊环水系统定期排污,与除盐水制备排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工业净水系统废水、初期雨水一并接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表3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市政污水管网。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项目产生的电炉钢渣、炼钢除尘灰(不包含电炉除尘灰)、连铸氧化铁皮、浊环水处理系统泥浆泥饼外售综合利用;炼钢、连铸产生的废钢回用于本项目电炉熔炼;炉体废耐火材料由供应商回收;除尘产生的废布袋(不包含电炉除尘器废布袋)委托外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电炉除尘灰、废机油、炼钢水处理废油、电炉除尘器废布袋、废水站蒸发结晶残渣作为危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浊环水处理区域、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利旧改造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依托现有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炼钢连铸车间外200m,钢渣风淬车间、1#除尘灰仓、2#除尘灰仓、3#除尘灰仓、4#除尘灰仓、危废仓库外50m以及现有生产区外300m的合围区域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按规定主动履行安全相关手续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5.034二氧化硫≤0.0073氮氧化物≤1.134镍及其化合物≤0.038铬及其化合物≤0.203非甲烷总烃≤0.036二噁英类≤0.474-TEQ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66.794二氧化硫40.273氮氧化物125.392镍及其化合物0.038铬及其化合物0.203非甲烷总烃9.657二噁英类0.474-TEQ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6.018二氧化硫0.061氮氧化物9.569镍及其化合物0.0014铬及其化合物0.0073非甲烷总烃0.00090二噁英类0.0048-TEQ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6.018二氧化硫0.061氮氧化物9.569镍及其化合物0.0014铬及其化合物0.0073非甲烷总烃0.00090二噁英类0.0048-TEQ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生活污水≤5356.8吨,化学需氧量≤1.821/0.268吨、总磷≤0.021/0.003吨、氨氮≤0.134/0.027吨、总氮≤0.241/0.080吨、悬浮物≤0.804/0.054吨、动植物油≤0.050/0.005吨;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生活污水469001吨,化学需氧量≤136.259/23.450吨、总磷≤1.904/0.235吨、氨氮≤7.568/2.345吨、总氮≤21.105/7.035吨、悬浮物≤82.731/4.690吨、动植物油≤0.162/0.117吨;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委托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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