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1-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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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荣宝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荣宝电力有限公司生物质气化热、电、炭多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拟在江苏省兴化市昌荣镇富民工业集中区利用兴化市当地生物质资源建设生物质气化热、电、炭多联产项目,本工程拟建设8台下吸式固定床气化炉、1台上吸式固定床气化炉、1台流化床床化炉、2台蒸发量为30t/h的中温中压燃气锅炉、1台6MW中温中压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汽机房、除氧间、生物炭厂房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燃烧系统、热力系统、除灰渣系统、循环水泵房及冷却塔、工业消防水池等辅助工程,秸秆、废木料仓库、稻壳筒仓、灰库、碳酸氢钠仓、尿素仓等贮运工程,供水设施、化水车间等公用工程,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固废暂存库、应急事故池等环保工程。
项目选址已经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兴化市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3〕241号),已取得泰州市数据局核准批复(泰数批〔2024〕20002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大气等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措施,按照全国碳市场政策要求,探索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锅炉燃烧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和表2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超滤排水作为净水站补水回用;锅炉排污水排入冷却塔水池,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反渗透浓水回用于出渣冷却和皮带机喷淋;循环冷却水排水用于灰库洒水调湿、生物炭冷却和厂区道路洒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中纤维作物、旱地谷物、油料作物、水田谷物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化水车间和污水收集系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一座500m3事故应急池,建立事故污染物截留、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生物炭厂房、秸秆、废木料仓库和稻壳装卸区边界外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7.212吨,氮氧化物≤14.688吨,颗粒物≤2.264吨,氨≤0.930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331吨。
(二)水污染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局委托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