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申隆锌业有限公司锌粉等锌盐系列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3-0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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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隆锌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申隆锌业有限公司锌粉等锌盐系列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评专家组意见、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化市江苏申隆锌业有限公司锌粉等锌盐系列产品技改项目申请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批复》(泰政复〔20254号)均已收悉。经研究,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202012月,江苏申隆锌业有限公司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复〔202080号)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已于20212月取得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备案(泰工信备〔20215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本项目在不新增供地,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化市江苏申隆锌业有限公司锌粉等锌盐系列产品技改项目申请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批复》(泰政复〔20254号)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拟购置锌粉炉、蒸发盘等合计32台(套)主要设备建设一条8000/年的锌粉生产线新增氧化锌圆窑、布袋冷却箱等合计13台(套)主要设备建设一条3000/年的食品级氧化锌生产线新增反应釜、结晶釜等合计24台(套)主要设备建设一条1000/年的氯胺-T生产线新增研磨分散机等合计4台(套)主要设备建设一条5000/年的BIT-20悬浮液生产线,公辅工程以依托现有项目为主,同步新建成品仓库、储罐等贮运工程新增废气处理、扩建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等环保工程。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现有项目锌粉生产线燃烧废气(1#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锌粉生产线、筛分车间粉尘(2#3#7#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磷酸锌粉碎粉尘、氧化锌包装废气(5#9#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锌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磷酸锌、硼酸锌闪蒸、燃烧废气(4#6#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锌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氧化锌生产线燃烧废气(8#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本项目锌粉生产线熔锌炉燃烧废气(1#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锌粉生产线、筛分车间、氯胺-T生产线粉尘(3#7#11#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食品级氧化锌生产线燃烧废气(8#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食品级氧化锌生产线包装废气(10#排气筒)污染物包括颗粒物、锌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配备连续有效的自动监测以及记录设施,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本次新增工艺废水全部通过MVR蒸发处理,冷凝水回用,回用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1中工艺用水相关指标;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磷酸锌洗涤工段和打浆工段;生活污水近期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远期具备接管条件后接管至戴南城北污水处理厂,执行戴南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项目雨水排放严格执行《江苏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71号)相关规定,根据厂区地形、平面布置、污染区域及环境管理要求等规范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含导流沟、初期雨水截留装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开展雨水收集系统日常检查与维护,发现雨水排放口水质异常同步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停止排水并排查超标原因,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恢复排水。你公司废水要严格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严禁稀释处理和稀释排放。企业雨水(清下水)排口(监测指标含CODcr、水量、pH等)设置在线监测、在线质控、视频监控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学品库区、危废暂存库、生产车间、事故应急池、废水处理和污水、雨水管网收集系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改造扩建一座300m3事故应急池,建立事故污染物截留、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落实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各生产厂房边界外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按照《报告》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二氧化硫≤0.161/0.388吨,氮氧化物≤4.768/9.138吨,颗粒物≤0.948/1.695吨,锌及其化合物≤0.002/0.01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颗粒物≤0.973/1.666吨,锌及其化合物≤0.012/0.250吨。

(二)水污染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局委托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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