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6-0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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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泰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污泥直喷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红旗街道东南环路1号,本次拟在公司现有厂区范围内新增2套200吨/天污泥直喷焚烧装置,并配备建设湿污泥储存仓、污泥直喷焚烧配套系统等,通过直喷焚烧炉炉膛上方热空气进行焚烧处置。依据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长合作协议规定,本项目污泥仓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污泥的收集运输拟交由泰州初照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泰州市红旗良种场)产业定位,实施后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项目污泥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入炉前泥质应应符合GB/T24188的规定,并定期做好焚烧污泥重金属含量及污染物浸出液浓度检测,确保达到入炉要求;污泥掺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锅炉蒸发量、汽温、汽压进行实时监测,定期监测受热面积灰、结焦情况,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加强运行过程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监测监控,当出现排放值接近限值的情况时,应立即检查环保设备运行情况,同时减少掺烧比例,以杜绝超标排放风险。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2台焚烧炉焚烧烟气经2套“SNCR脱硝+高分子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2根8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正常工况下,负压收集的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渗滤液处理站、危废库及污泥仓恶臭气体及渗滤液处理站沼气送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炉非正常工况下,上述恶臭气体经活性炭除臭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渗滤液处理站沼气经火炬燃烧后排放。消石灰仓、飞灰仓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焚烧炉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限值,按照企业承诺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不高于120mg/m3的限值要求,氨排放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要求脱硝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控制在8mg/m3以下的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执行0.1ngTEQ/m3,氟化物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废水产生及排放,厂区高浓度有机废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泰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后与其他低浓度废水(包括循环水、凝汽器清洗水、锅炉废水和化水系统排水,其中锅炉废水和化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至灰渣冷却用水)一起接管泰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厂区危险废物暂存依托现有558m2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炉渣暂存依托厂区现有936m3渣池,其他一般固废暂存依托厂区现有350m2一般固废暂存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厂区飞灰固化车间、垃圾贮坑、卸料平台、油罐区、污水管线、渣坑、渗滤液处理站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完善事故污染物截留、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炉内燃烧温度、一氧化碳、含氧量、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区边界外3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0.260吨、二氧化硫≤95.748吨、氮氧化物≤156.310吨、氯化氢≤60.050吨、氟化氢≤0.250吨、一氧化碳≤104.450吨、Hg≤0.07617吨、Cd+Tl≤0.04570吨、Sb+As+Pb+Cr+Co+Cu+Mn+Ni≤0.07617吨、二噁英类≤0.076gTEQ/a、氨气≤12.186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30吨、氨气≤0.214吨、硫化氢≤0.013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0.260吨、二氧化硫≤95.748吨、氮氧化物≤156.310吨、氯化氢≤60.050吨、氟化氢≤0.250吨、一氧化碳≤104.450吨、Hg≤0.07617吨、Cd+Tl≤0.04570吨、Sb+As+Pb+Cr+Co+Cu+Mn+Ni≤0.07617吨、二噁英类≤0.076gTEQ/a、氨气≤12.186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30吨、氨气≤0.214吨、硫化氢≤0.013吨。
(二)水污染物: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局委托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