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州市维民食品有限公司牛羊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6-1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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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维民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泰州市维民食品有限公司牛羊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夏庄村原泰州市姜堰区华亚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建设3240m2屠宰车间(包含1牛屠宰生产线、1羊屠宰生产线及内脏处理间、排酸间)、972m2待宰间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病体观察间、急宰间、无害化暂存区、冷库、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建成后可形成年屠宰1.5万头牛、18万只羊的生产规模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且符合《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夏庄村、芦庄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项目符合《泰州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 年)》获得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同意建设牛羊屠宰场的批复》(泰姜农发〔2023112号)并经泰州市姜堰行政审批局备案(泰姜行审备〔2024163号)。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原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屠宰区污水站急宰间、一般固废库、危废暂存库产生的恶臭气体负压收集1喷淋+UV光氧设施处理后经115米高的排气筒(1#)有组织排放;牛屠宰区产生的恶臭气体负压收集至1喷淋+UV光氧设施处理后经115米高的排气筒(2#)有组织排放。项目应提高车间封闭性,在运营过程中确保整体换风频次,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及时清理待宰间等厂房内积存的牛和羊粪尿,采用在待宰间上方安装除臭剂喷头喷雾除臭等方式减少无组织臭气逸散。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屠宰废水、喷淋塔废水、消毒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内格栅+气浮机+HABR厌氧+A/O+二沉池+清水池(消毒)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接管标准后排入蒋垛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因废水收集管网未铺设到位,经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同意,近期在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你公司委托泰州金三水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槽罐车清运至蒋垛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按照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承诺,垛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须于202512月底敷设到位,纳入企业竣工自主验收前置条件之一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督促顾高镇人民政府切实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按其承诺内容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标准东、南、北侧厂界噪声达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牛羊粪便、病死牛羊、病变内脏及胴体、屠宰残余物、内脏容物、废水处理污泥等作为一般固废交由有相关处理能力单位处置,检验废物、废机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病体观察间、急宰间、屠宰车间、无害化暂存区、待宰间、一般固废仓库、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站、汽车消毒池污水管网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一座200m3事故应急池,建立事故污染物截留、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向外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按规定主动履行安全相关手续,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氨气≤0.0633 t/a、硫化氢≤0.0025 t/a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氨气≤0.0321 t/a、硫化氢≤0.0024t/a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3394.8/53394.8t/a、化学需氧量≤14.9505/2.6697t/a、氨氮≤1.8688/0.267t/a、总磷≤0.1602/0.0267t/a、总氮≤2.1358/0.8009t/a、悬浮物≤9.6111/0.5339 t/a、生化需氧量≤8.5432/0.5339t/a、动植物油≤0.8009/0.0534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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