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州汇之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6-02-0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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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汇之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的《泰州汇之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泰兴经济开发区,总用地90亩,新建控制中心、预处理车间、装置区、仓库、原料罐和成品罐区等总建筑面积19044购置萃取塔等设备约500,拟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20万吨/,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包括HW02271-001-02271-002-02272-001-02275-004-02275-006-02276-001-02276-002-02HW06900-401-06900-402-06900-404-06HW11261-008-11261-026-11261-031-11900-013-11HW49900-047-49经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建成后服务泰兴经济开发区为主,兼顾江苏省内周边地区产生同类型废有机溶剂企业。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入场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工业废盐酸的处理处置规范》(GB/T32125)、《废无机酸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4371)等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与处置等信息。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工艺废气(含卤素废气)收集1碱洗塔+水洗塔+除雾器+树脂吸脱附预处理后,与收集的工艺废气含卤素废气)、罐区废气、装卸区废气及灌装废气一并汇入1碱洗塔+水洗塔+除雾器+RTO+急冷塔+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30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污水站废气、洗桶间废气、化验室废气分别收集后经1套“酸洗塔+碱洗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2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仓库一废气仓库废气收集后经1套“碱洗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25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仓库废气收集后并列经2套“碱洗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25米高的排气筒(P4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甲苯、甲醇、氯化氢、二氯甲烷、氟化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氯苯类、二噁英类执行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1、表3标准限值,丙酮、苯乙烯、丙烯酸、N,N-二甲基甲酰胺、乙腈、1,2-二氯乙烷、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1、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1、表2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的正己烷、环己烷、乙苯、甲基丙烯酸甲酯、丁酮、四氢呋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表6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标准。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建设1座处理能力为150m3/d的污水处理站,其中高浓度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规模为40m3/d,生化处理单元废水处理规模为150m3/d。本项目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喷淋废水属于高浓度废水,经厂区污水站高浓度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1+芬顿+絮凝沉淀)处理,经预处理的高浓度废水与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低浓度废水一并进入污水站生化处理单元(调节池2+一体化气浮+水解池+A/O+二沉池处理)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水、间接蒸汽冷凝水混合后一并接管中交苏伊士泰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处理。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要求

)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釜底残及冷凝废液、清洗废液、废树脂脱附冷凝废液压滤污泥、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机油、化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分子筛危废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本项目综合利用产物应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管理要求,开展产物环境风险定性和定量评价,定期开展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采样分析,后续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分类属性、使用行业和用途。

)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灌装车间、仓库一、仓库二、仓库三、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二氯甲烷、苯、甲苯、二噁英等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T85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等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在厂内污水处理站排口及全厂污水总接管口处同步安装在线监控,杜绝间接蒸汽凝水的稀释排放,根据《江苏省地表水氟化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2号),加强对雨水排放口的监测,安装氟化物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避免生产废水偷排、漏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外的其他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0158二氧化硫0.0158氮氧化物6.5160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8.8503吨(包括N,N-二甲基甲酰胺0.9019吨、0.0025、苯乙烯0.1401、丙酮0.3586、丙烯酸0.0149、丁酮0.0548、二氯甲烷0.0266、二氯乙烷0.0507、环己烷0.0182、甲苯0.0592、甲醇0.6714、甲基丙烯酸甲酯0.0316、四氢呋喃1.4529、乙苯0.0388、乙腈0.8224、正己烷0.0087吨)、苯系物0.2471吨(包括0.0025吨、甲苯0.0592吨、苯乙烯0.1401吨、乙苯0.0388吨、氯苯类0.0065吨)、氯化氢0.7707、氟化物0.2592、氨0.0216、硫化氢0.0043吨、二噁英类0.0072gTEQ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3.2826吨、氨0.0240吨、硫化氢0.004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12106.66/112106.66COD≤6.3298/3.3632SS≤1.9124/1.1211石油类≤0.0599/0.0599≤0.0006/0.0006甲苯≤0.0018/0.0018二甲苯≤0.0015/0.0015氨氮≤0.1498/0.1498总氮≤0.2997/0.2997总磷≤0.0146/0.0146苯乙烯≤0.0039/0.0039二氯甲烷≤0.0012/0.0012二氯乙烷≤0.0078/0.0078邻二氯苯≤0.0054/0.0054对二氯苯≤0.0015/0.0015氯化苯≤0.0003/0.0003氟化物≤0.0334/0.0334吨、AOX≤0.0239/0.023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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