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1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4-11-25 09:45
  •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23-86195537

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204室

联系部门: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内衬穿插非开挖修复专用管道项目(二期)

建设地点

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27号

建设单位

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江苏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主要研发生产内衬穿插非开挖修复专用管道,但由于市场原因本报告不涉及FFPP合金修复管道、TPE纤维增强修复管道、PVDF芳纶增强修复管道、TPU纤维增强扁平软管、Pux内衬增强扁平软管生产、农业设备,且本项目不涉及产品研发。故二期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新增2.4万米/年聚乙烯修复管道、200吨/年农业用管保护垫和2万米/年新型织物增强翻转内衬软管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项目农业用管保护垫挤出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新型织物增强翻转内衬软管热压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聚乙烯修复管道挤出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含四氢呋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


(2)废水:

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噪声:

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项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