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2-1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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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19日-2025年2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23-86195537
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204室
联系部门: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年产冰箱零部件30万件项目
建设地点 | 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港口村新港桥66号 |
建设单位 | 泰州市永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江苏烟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企业拟投资150万元,拟购置注塑机、粉碎机、搅拌机、冷凝塔等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现有厂房实施本项目,并对厂房和配套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建冰箱零部件生产线,进行冰箱零部件项目,形成年产冰箱零部件30万套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注塑、危废暂存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粉碎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氨、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无组织乙苯、丙烯腈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肥田,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 (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同时增强厂房密闭性,采取建筑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在采取降噪措施的情况下,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
2、机械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 泰州市海陵区红旗街道农业开发区中菱村10号1幢 |
建设单位 | 泰州市宏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江苏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宏飞机械拟投资400万元,租赁泰州市鑫鑫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空置厂房,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购置中频感应炉、离心机、车床等设备,新建机械配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船舶配件,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500吨船舶配件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熔炼、浇铸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标准;危废贮存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及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中表1和表3标准,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限值。 (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泰州市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同时增强厂房密闭性,采取建筑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在采取降噪措施的情况下,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