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5-08-1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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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蔚兰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蔚兰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氢能电解设备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用金茂源(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204幢厂房第1层建设双极板智能电镀镍生产线1条、化学镍(端压板/纯化罐)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双极板7772吨,端压板7259吨,纯化罐960吨的生产规模,工件表面处理总面积51.96万平方米。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泰兴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化学品;采用低铬钝化(钝化液中铬酸酐含量低于5g/L)、镀槽配备槽液回收工序以及多级逆流等先进工艺,禁止选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生产淘汰类产品。加强生产管理和节水控制,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项目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按照“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废气喷淋装置的槽、罐、管线,并安装在线 pH 计、泵流量监控装置或用电工况监控装置。项目酸碱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含铬废气收集至1套“铬酸雾回收+二级碱喷淋(一级焦亚硫酸钠+一级氢氧化钠喷淋)”装置处理,以上尾气一并通过1根36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电镀单位面积基准排气量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执行,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有组织排放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的50%执行,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铬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接入园区电镀废水处理中心处理(部分回用),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排放至护场河;生活污水接管至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你公司需明确中水回用具体回用工段,配备新鲜水及回用水计量设施,中水回用率应不低于50%,并定期向华东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部门进行用水量和水质情况报备,中水回用主要水质指标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相应用水标准,同时对于电阻率、总可溶性固体等参照执行《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中相关水质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废贮存周期不得超过1年,并确保贮存设施容积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作为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废酸、含镍废槽液、含镍废槽渣、电解钝化废液、硝酸废槽液、废滤芯、化学镍浓缩废液、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废滤器、废矿物油、废劳保用品作为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租用的厂房区域中的生产线区、危废暂存间、原料临时暂存处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园区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按规定主动履行安全相关手续,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本项目新增总铬、六价铬指标在泰兴目前剩余的重金属减排量中实施替代。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入表面处理中心处理量/外排量):废水量≤37912.901/18956.450吨、化学需氧量≤6.380/0.948吨、悬浮物≤4.786/0.19吨、氨氮≤0.405/0.095吨、总氮≤0.807/0.284吨、总磷≤0.435/0.009吨、六价铬≤0.02815/0.001吨、总铬≤0.03315/0.005吨、总镍≤0.576/0.002吨、石油类≤1.597/0.019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376/2376吨、化学需氧量≤0.713/0.0713吨、悬浮物≤0.475/0.0238吨、氨氮≤0.083/0.0036吨、总氮≤0.107/0.0356吨、总磷≤0.012/0.0007吨。
(二)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氯化氢≤0.1485吨、硫酸雾≤0.1493吨、氮氧化物≤0.0978吨、氨≤0.0157吨、铬酸雾≤0.00003吨。
无组织废气:氯化氢≤0.5210吨、硫酸雾≤0.5239吨、氮氧化物≤0.0515吨、氨≤0.0083吨、铬酸雾≤0.0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